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8年度,20號
CYDV,108,司繼,20,2019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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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20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溪口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蕭豐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張震緯張震東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張川陣地政士(地址:嘉義縣○○鄉○○村○○路00號)為被繼承人張震緯張震東(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07年8月9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嘉義縣○○鄉○○村○○00號之26)之遺產管理人。准對被繼承人張震緯即張震東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被繼承人張震緯張震東之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壹年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張震緯張震東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張震緯張震東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 。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 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繼承開始時,繼承 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 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無親 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繼承開始時起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 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 民法第1176條第6項、第1177條、第1178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公示催告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 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民法第1185 條規定甚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債務人張震緯張震東已死亡,且 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因強制執行案件有拍賣財產分配表 送達之必要,爰依法聲請選任被繼承人張震緯張震東之遺 產管理人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本院民事執 行處拍定通知等影本為證。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並依職權 調取本院107年度繼字第1136號等拋棄繼承事件卷宗核閱無 誤,足認聲請人之上開主張堪信為真實,且核與首揭法條規 定,尚無不合。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張震緯即張震東之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 ,且其親屬會議未依民法第1177條之規定選定遺產管理人, 足徵其等對被繼承人所留遺產之處置已漠不關心,如選任其 等擔任遺產管理人,難期其將來執行職務能克盡職守、公正 客觀,為期公正,實不宜選任彼等為遺產管理人。況擔任遺 產管理人,主要係彙整被繼承人之財產,踐行被繼承人債權 、債務之確認,並作適法合理之分配,且於有繼承人承認繼 承時或遺產分配後,尚有剩餘時,將遺產移交繼承人或國庫 ,此須熟悉相關法律程序進行遺產處分;從而,為使被繼承 人所留遺產之處置順利進行,本院爰依聲請人之聲請,並經 張川陣地政士出具同意書在卷,陳明願擔任被繼承人張震緯張震東之遺產管理人,而其既為土地登記專業人士,自對 於遺產之登記及處置應屬嫻熟,堪認選任其為被繼承人之遺 產管理人為適當,並依法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爰裁定如主文。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冠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朱宏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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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