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471號
債 權 人 廖清榮
債 務 人 潘明聰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0,800,000元,及其
中㈠800,000元自民國108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
計算之利息;㈡500,000元自108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6%計算之利息; ㈢2,000,000元自108年1月14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㈣1,500,000元自108年1月2
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㈤2,000,000元自
108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㈥2,00
0,000元自108年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6%計算之利
息;㈦1,500,000元自108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
6%計算之利息; ㈧2,000,000元自108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 ㈨2,200,000元自108年2月1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㈩800,000元自108年
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1,200,000
元自108年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
2,200,000元自108年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6%計算
之利息;2,000,000元自108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
年息6%計算之利息;100,000元自108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
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
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
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
之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