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土地權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再更一字,108年度,1號
CYDV,108,再更一,1,201905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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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再更一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再審原告 陳余秀

被 上訴人
即再審被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張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權利之再審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8 年4月8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96,174 元【計算式
:地上物占用面積(206.7平方公尺+16,662.84平方公尺+8,69
0.13平方公尺+1,969.49平方公尺+1,377.3平方公尺+4,498.3
6平方公尺+2,033.33平方公尺+556.08平方公尺+2,646.93 平
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50元/平方公尺=5,796,174 元】,應
徵上訴裁判費87,630元;另就本件第一審裁判費應徵58,420元,
然上訴人即再審原告僅繳納1,000 元,故上訴人另應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57,420 元【計算式:58,420元-1,000元=57,420元】。
是前開第二審裁判費87,630元、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7,420元合
計145,050元【計算式:87,630元+57,420元=145,050元】均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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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