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嘉交簡字,108年度,643號
CYDM,108,嘉交簡,643,2019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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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嘉交簡字第643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秋霖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速偵字第6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秋霖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 9 列「自用小客車」應更正為「自用小貨車」,證據部分另補 充「取締酒後駕車飲酒結束十五公鐘以上或提供礦泉水漱口 確認單、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各1 份」外,餘均引 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爰審酌被告前因相同罪名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 交簡字第545號、99年度嘉交簡字第650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 刑2 月確定,應知酒精成份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 酒後駕車對一般道路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本身皆具有高度危 險性,仍於飲酒後駕駛自用小貨車上路,經測得之吐氣所含 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1.21毫克;惟被告於犯後坦承犯行,態 度尚可,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併其自述智識程度為國中畢 業、家庭經濟狀況為貧寒、以養蜂為業(見警詢筆錄受詢問 人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 項前段、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 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李東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張菀純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速偵字第687號
被 告 張秋霖 男 5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嘉義縣○○鄉○○村00鄰○○○00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秋霖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91年度交 簡字第54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民國91年6 月19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又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同法院以99年 度嘉交簡字第6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99年9月7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不構成累犯)。詎其猶不知悔改,於 108年4月30日12時許,在嘉義縣中埔鄉仁友醫院附近之農地 內飲用酒類,於飲畢後明知已達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 度,竟仍基於酒後駕車之犯意,自該處駕駛車牌號碼0000- 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嗣於同日14時19分許,途經嘉義縣中 埔鄉和睦村保安宮前防汛道路時,為警攔查,發現有酒氣, 並旋對張秋霖施予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於同日14時37分許測 得吐氣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1.21毫克。
二、案經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秋霖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切結書、嘉義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 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證號查詢汽 車駕駛人在卷可佐,被告犯嫌足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檢察官 陳 靜 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鄭 玉 芳
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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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