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廖宜賜
非訟代理人 廖家妤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柏沅即盈星企業社本票裁定強制執
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補正本票原本1張。
㈡請補正相對人之戶籍謄本正本。(含記事欄)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 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