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45號聲 請 人 蔡榮晋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廷嘉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本件應徵收聲請費 1,000元,聲請人僅繳納500元)。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