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程海水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田淙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新台幣1,000元整元。 ㈡請補繳相對人田淙友(住南投縣○○鄉○○村○○路000 ○0號)之戶籍謄本正本。(含記事欄)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 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