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946號
NTDV,108,司促,2946,2019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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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9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李裕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羅梅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貳萬玖仟叁佰陸拾壹元,
  及其中新臺幣玖萬柒仟壹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
  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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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