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886號
NTDV,108,司促,2886,2019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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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88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代 理 人 陳柏延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瑜修即張智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柒仟肆佰叁拾貳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
  約金之計付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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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