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67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江宛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八
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為聲明承受訴訟及聲請支付命令事:本行依行政院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000000
00000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營業並概括承
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敘明。
請求金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0,000元整及自民國93年
08月04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
,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
息。二、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爰相對人江宛諭於民國93年11月0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
臺幣30,000元整,借款手續費直接計入相對人尚未清償之本
金餘額,每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2.
00%,若相對人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上開之最低應付款時,
則以動用之借款金額為最低應付款;若相對人於動用借款額
度後所產生之借款債務(含利息及各項費用)超過聲請人所准
相對人之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且差額超過最低應付款時,
相對人當月之最低應付款即為此差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
低應付款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
即償還全部借款30,000元整,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20%計
付。立有現金卡約定事項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二)、查上開借款相對人,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30,000元整
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開借款外,應另給付利息,迭經
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
應視為全部到期;依法相對人應自付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
開之延滯利息。茲為免判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
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
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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