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553號
NTDV,108,司促,2553,2019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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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55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涂勝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捌仟肆佰零壹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2.03%計
  算之利息,自民國107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
  加計逾期延滯金新臺幣壹仟元正(即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6年1月17
  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函合併許可,原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消滅銀行,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銀行,依法消滅之公司,
  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合先敘明
  。
  (二)債務人於民國99年11月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60,0
  00元整,期限自民國99年11月5日起至民國104年11月5日止
  。自借款日起,本息按月攤還,該借款利息採機動利率【目
  前為年息百分之12.03】按月計付,並約定借款人如遲延還
  本或付息時,需依前項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並付延滯違約
  金。
  (三)茲因債務人僅繳本息至民國107年10月10日止,經聲請
  人催討無效,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利息
  及違規金。依放款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者,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茲為清償之簡便,以
  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鑑核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
  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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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