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2號
NTDV,107,訴,2,201905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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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觔斗雲飛行媒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貴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投縣政府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
民國108年5月9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0
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2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聲明上訴並未
表明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同一期間內併同
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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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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