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75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蕭海霆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海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蕭海霆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臺灣雲 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及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7 年8 月,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裁定抗告駁回而確 定後,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茲聲請人 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8 年5 月3 日以法授矯 字第10801630350 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 雅 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