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271號
NTDM,108,聲,271,2019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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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71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少華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4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少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徐少華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3 月確定,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 獄南屯分監執行中。於民國108 年5 月3 日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即明。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 判處有期徒刑3 月、4 月、5 月確定,後2 罪並經本院裁定 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並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 於108 年5 月3 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629050 號文核准假釋 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憑,並有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屯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及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5 月3 日法授矯字第10801629051 號函各1 份在卷可稽,本件經審核上揭相關文件後,認聲請 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 雅 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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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