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8年度,13號
NTDM,108,易,13,201905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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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易字第13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振耀





具 保 人 温正雄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緝字第
145、146、1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温正雄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 8 條第4 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前開規定沒入保證金時, 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 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及第121 條第1 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蔡振耀因侵占等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 幣(下同)1 萬元,由具保人温正雄繳納同額現金具保後, 已於民國107 年7 月30日將被告釋放,嗣該案經本院以108 年度易字第13號審理在案。本院傳喚被告到庭,並通知具保 人應督促被告如期到庭,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 庭,亦查無被告在監執行或羈押中,具保人到庭陳稱被告聯 絡無著,不會遵期到庭,嗣被告經拘提無著,由本院通緝, 於108 年2 月22日緝獲歸案,經本院訊問後對被告予以限制 住居在現居地彰化縣○○鄉○○路○○段000巷00弄0號,並 面告下次到庭期日,然被告仍未遵期到庭,經本院再次拘提 無著等情,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收 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各1份、本院送達證書4份、被告及具保人戶役政連 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4份、本院拘票2張暨 警員拘提報告書2份在卷可按,足認被告已經逃匿。揆諸上 揭規定,具保人繳納之1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應依法沒入。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



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如惠
法 官 羅子俞
法 官 顏代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婉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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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