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業務過失致死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字,108年度,37號
NTDM,108,審交附民,37,2019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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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7號
原  告  林雅芬


被  告  黃保夫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審交訴字第17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志明
               法 官  葉峻石
               法 官  葛耀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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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