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7年度,50號
NTDM,107,訴,50,2019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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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50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聰質


選任辯護人 林萬生律師
      賴錦源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2
9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賴聰質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茶葉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肆拾伍萬陸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犯罪事實
一、賴聰質係從事經營茶葉批發買賣,緣南投縣鹿谷鄉凍頂茶葉 生產合作社(下稱鹿谷茶葉合作社)於民國104年10月19日 至23日舉辦鹿谷鄉104年冬季高級凍頂烏龍茶暨新品種茶葉 比賽及受理報名,新品種組於同年11月14、15日繳交茶葉, 烏龍種組於同年12月7、8日繳交茶葉,比賽規定須為臺灣所 生產之當季茶葉方得參賽,每位社員可報名參賽1至10茶點( 每茶點繳交21台斤茶葉及新臺幣【下同】2000元報名費,其 中1台斤供比賽評審評鑑用);詎賴聰質明知比賽規定須為臺 灣所生產之當季茶葉方得參賽,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 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於104年7月間在越南與不知比賽規定 之曾燈立洽談以在越南種植之茶葉參與前開比賽之事宜,由 不知情之曾燈立負責出資向「越南龍頂茶葉責任股份有限公 司」購買重量達9500台斤的越南茶葉,交給賴聰質在越南完 成製茶後,自越南胡志明市進口,經我國臺中港入關後,直 接載運到曾燈立之不知情小舅鍾松延開立之「玉美香」食品 工廠寄放,復由賴聰質將該批茶葉運回南投縣竹山鎮租用廠 房再製(全部製茶過程包括撿枝、烘焙乾燥、真空包裝的耗 損),賴聰質以前開每台斤成本約360元的越南進口茶葉903 0台斤(430茶點),向鹿谷茶葉合作社分別報名參賽104年冬 季新品種組5980台斤(299茶點【299×20=5980】)及烏龍種 組2620台斤(131茶點【131×20=2620】),並由鹿谷茶葉合 作社提供鹿谷茶葉合作社社員黃洙合、林銀騰、張鴻渠等人 身分,供賴聰質使用該等社員名義參展,賴聰質並以「自己 名義」之印章蓋用「賴聰質」之印文製作烏龍組、新品種之 報名表、切結書,由鹿谷茶葉合作社職員柯茂生莊婉琪經 辦(2人所涉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均由檢察官為緩起訴處



分)。嗣鹿谷茶葉合作社舉辦之104年冬季茶葉比賽結果, 賴聰質以該批越南進口茶在新品種組獲得貳等獎40台斤(2茶 點,其中1台斤供比賽評審評鑑用)、參等獎160台斤(8茶點) 、3朵梅花獎1700台斤(85茶點)、2朵梅花獎1500台斤(75茶 點)、優級獎1240台斤(62茶點)、淘汰1340台斤(67茶點) ;烏龍種組獲得5朵梅花獎20台斤(1茶點)、3朵梅花獎240台 斤(12茶點)、2朵梅花獎440台斤(22茶點)、淘汰1920台斤( 96 茶點),復由該合作社將每1台斤茶葉依得獎品級密封包 裝成標示產地為臺灣之茶葉罐禮盒,交還給賴聰質販售或由 鹿谷茶葉合作社向賴聰質收購部分茶葉對外販售。賴聰質意 圖牟取越南進口茶葉與臺灣本地茶葉之差價利益,以越南進 口茶冒充臺灣茶葉參賽,致鹿谷茶葉合作社陷於錯誤予以參 賽評獎,並代為包裝成標示產地為臺灣之得獎比賽茶禮盒, 賴聰質因而獲得上開越南茶葉標示為台灣產地之得獎茶葉或 成為參展之台灣茶葉(淘汰茶葉)之不法利益後,再由賴聰 質銷售予不知情之柯宗呈楊曉雯陳世輝、林志學等人及 一般消費大眾,而獲得約345萬6000元。嗣經法務部調查局 南投縣調查站人員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執行搜索,當場扣得 如附表所示之茶葉(由法務部調查局南投縣調查站保管中) 、茶葉託運單1張、收支帳本1本、出貨單1本、匯款申請書1 張等物。
二、案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南投縣調 查站移送後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
(一)本案以下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陳述之供述證據 ,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就該等 證據之證據能力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製作時 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以之作 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之規定 ,認為均得作為證據。
(二)其餘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復無違反法定程序 取得之情形,亦得作為證據。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被告於本院最後審理否認犯行(見本院卷第228頁至第229頁 ),並辯稱:104年參賽時人在越南,不知道越南茶不可以 報名,也沒有簽立切結書,現在合作社有要求社員簽立切結 書,我是拿高級越南茶參加比賽,不是拿劣質茶葉混充高級 茶葉賣高價等語;辯護人則為其辯護稱:請審酌被告前後陳 述真意,認定是否有詐欺情形。被告對於之前起訴偽造文書



,依被告說法被告坦承,辯護人認為不構成偽造文書之情形 ,看完鑑定資料且經過調查局及偵訊社員,鹿谷合作社就參 賽茶葉,允許社員借用他人增加參賽茶葉的規模,這是歷來 慣例,社員都是這樣陳述,雖然不是本人繳交茶葉,切結書 是本人之名義,就此種情形,是合作社的遊戲規則,不能說 實際蓋章之人就是偽造文書,關於起訴偽造文書應該不成立 犯罪。依被告之前的說法,被告認罪,檢察官認為是想像競 合,但依照被告之前說法,被告以外國茶葉混充台灣茶可能 構成詐欺,但依照合作社遊戲規則,不構成偽造文書等語, 經查:
(一)被告賴聰質係從事經營茶葉批發買賣,鹿谷茶葉合作社於 104年10月19日至23日舉辦鹿谷鄉104年冬季高級凍頂烏龍 茶暨新品種茶葉比賽及受理報名,新品種組於同年11月14 、15日繳交茶葉,烏龍種組於同年12月7、8日繳交茶葉, 比賽規定須為臺灣所生產之當季茶葉方得參賽,每位社員 可報名參賽1至10茶點(每茶點繳交21台斤茶葉及2000 元 報名費,其中1台斤供比賽評審評鑑用);被告於104年7月 間在越南與不知比賽規定之證人曾燈立洽談以在越南種植 之茶葉參與前開比賽之事宜,由不知情之證人曾燈立負責 出資向「越南龍頂茶葉責任股份有限公司」購買重量達 9500台斤的越南茶葉,交給被告在越南完成製茶後,自越 南胡志明市進口,經我國臺中港入關後,直接載運到曾燈 立之不知情小舅鍾松延開立之「玉美香」食品工廠寄放, 復由被告將該批茶葉運回南投縣竹山鎮租用廠房再製(全 部製茶過程包括撿枝、烘焙乾燥、真空包裝的耗損),被 告以前開每台斤成本約360元的越南進口茶葉9030台斤(43 0茶點),向鹿谷茶葉合作社分別報名參賽104年冬季新品 種組5980台斤及烏龍組2620台斤,並由鹿谷茶葉合作社提 供鹿谷茶葉合作社社員黃洙合、林銀騰、張鴻渠等人身分 ,供賴聰質使用該等社員名義,賴聰質並以「自己名義」 印章蓋用「賴聰質」之印文製作烏龍組、新品種之報名表 、切結書,由鹿谷茶葉合作社職員柯茂生莊婉琪經辦。 嗣鹿谷茶葉合作社舉辦之104年冬季茶葉比賽結果,被告 以該批越南進口茶在新品種組獲得貳等獎40台斤(2茶點, 其中1台斤供比賽評審評鑑用)、參等獎160台斤(8茶點)、 3朵梅花獎1700台斤(85茶點)、2朵梅花獎1500台斤(75茶 點)、優級獎1240台斤(62茶點)、淘汰1340台斤(67 茶點 );烏龍組獲得5朵梅花獎20台斤(1茶點)、3朵梅花獎240 台斤(12茶點)、2朵梅花獎440台斤(22茶點)、淘汰1920台 斤(96茶點),復由該合作社將每1台斤茶葉依得獎品級



密封包裝成標示產地為臺灣之茶葉罐禮盒,交還給被告販 售或由鹿谷茶葉合作社收購部分茶葉對外販售。被告並銷 售予不知情之柯宗呈楊曉雯陳世輝、林志學等人及一 般消費大眾,而獲得345萬6000元等情,業據被告分別曾 於偵查中(見偵卷第243頁至第245頁)、本院審理中(見 本院卷第28頁、第179頁、第226頁至第228頁)所陳述在 卷,並經證人梁益禎於調查站詢問及偵訊時(見法務部調 查南投縣調查站投法智字第10664512600號卷(下稱調偵 卷)3-1第91頁至第97頁)、證人柯茂生於調查站詢問、 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見調偵卷3-1第115頁至第118頁、第 126頁至第141頁、偵卷第209頁至第211頁、本院卷第60頁 至第67頁、第140頁至第147頁)、證人莊婉琪於調查站詢 問、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見調偵卷3-1第147頁至第157頁 、偵卷第207頁至第209頁、本院卷第151頁至第159頁)、 證人曾燈立於調查站詢問及本院審理(見調偵卷3- 1第15 9頁至第167頁、本院卷第98頁至第105頁)、證人陳麗霜 於調查站詢問及本院審理時(見調偵卷3-1第183頁至第18 9頁、本院卷第148頁至第150頁)、證人林能德於調查站 詢問及本院審理時(見調偵卷3-1第190頁至第196頁、本 院卷第136頁至第147頁)、證人張鴻渠於調查站詢問、偵 訊及本院審理(見調偵卷3-1第197頁至第198頁、偵卷第4 4頁、本院卷第94頁至第97頁)、證人楊曉雯於調查站詢 問(見調偵卷3-1第199頁至第201頁)、證人柯宗呈於調 查站詢問(見調偵卷3-1第203頁至第205頁)、證人林志 學於調查站詢問(見調偵卷3-1第207頁至第209頁)、證 人陳世輝於調查站詢問中(見調偵卷3-1第211頁至第21 3 頁)、證人陳文琦於調查站詢問(見調偵卷3-1第215頁至 第216頁)、證人黃洙合於調查站詢問、偵訊及本院審理 時(見調偵卷3-1第218頁至第220頁、偵卷第44頁至第45 頁、本院卷第84頁至第88頁)、證人林銀騰於調查站詢問 、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見調偵卷3-1第226頁至第228頁、 偵卷第45頁至第46頁、本院卷第90頁至第93頁)分別證述 在卷。
(二)此外,復有調偵卷3-1卷附之法務部調查局南投縣調查站 偵辦鹿谷鄉凍頂茶葉生產合作社涉嫌詐欺案扣押證物啟封 紀錄(第18頁至第20頁)、鹿谷鄉104年度冬季茶葉比賽 新品種組二朵金梅獎(明碼編號:2632)檢驗結果判定茶葉 為境外生產-送驗編號一(第21頁)、鹿谷鄉104年度冬季 高級凍頂烏龍茶二朵金梅獎比賽得獎茶(明碼編號:2223) 檢驗結果判定茶葉為境外生產-送驗編號二、三(第22頁



至第23頁)、嘉里大榮物流託運單(第24頁)、收支帳本 (第25頁至第32頁)、安麗產品送貨單(第34頁至第40頁 )、支出費用計算單據(第41頁)、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第42頁)、104年度冬季比賽成績明細表(烏龍組)(第4 8頁至第49頁)、鹿谷鄉凍頂茶葉生產合作社104年10月14 日凍合社總字第10410140075號公告(第142頁至第144 頁 )、法務部調查局南投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表(第17 1 頁);調偵卷3-2卷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茶葉改良場106年 3月20日農茶改服字第1063409020號函暨所附茶葉來源之 鑑定結果報告影本1份(第9頁至第10頁)、鹿谷茶葉合作 社104年冬季茶展繳茶名冊(烏龍種組)影本(第12頁至第 17頁)、世豐茶業有限公司進口報單(第19頁至第21頁、 統號查詢個人入出境資料結果-曾燈立、賴聰質(第23頁 至第24頁)、犯罪嫌疑人參賽繳茶數量統計及使用茶農名 義參賽一覽表(第26頁至第27頁)、證人張鴻渠104年冬 季凍頂茶展售會切結書(烏龍組)正本10張(第118頁至第 127頁)、證人黃洙合104年冬季凍頂茶展售會切結書(烏 龍組)正本10張(第128頁至第137頁)、證人林銀騰104 年冬季凍頂茶展售會切結書(烏龍組)正本10張(第138頁 至第146-1頁)、凍頂茶葉生產合作社104年10月間之提貨 憑證(第162頁)、凍頂茶葉生產合作社104年10月22日之 轉帳傳票(第171頁)、法務部調查局南投縣調查站扣押 物品清單(第180頁)、扣押物品相片26張(第181頁至第 193頁);上開106年度偵字第2909號卷卷附之南投縣鹿谷 鄉凍頂茶葉生產合作社106年7月18日凍合社總字第010607 180052號函(第99頁至第101頁)、鹿谷鄉104年度冬季高 級凍頂烏龍茶暨新品種茶展售會實施計畫書(第102頁至 第104頁)、凍頂茶葉生產合作社104年冬季比賽茶農要抽 測亂數表(烏龍種組)(第105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 信中心之世豐茶業有限公司營業項目資訊(第152頁)、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世豐茶業有限公司董監事及 經理人名單(第153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 世豐茶業有限公司及獨資/合夥事業登記資訊(第154頁) 、法務部調查局南投縣調查站投法智字00000000000號函 暨檢送資料(第156頁至第157頁)、104年度冬季比賽成 績明細表(第165頁至166頁)、抽樣鹿谷鄉104年度冬季 茶葉比賽得獎茶葉照片4張(第169頁至第169-1頁)、法 務部調查局南投縣調查站106年8月18日投法智字第106640 08740號函(第265頁)、南投縣鹿谷鄉凍頂茶葉生產合作 社106年8月14日凍合社總字第010608140060號函(第266



頁)、被告賴聰質參賽得獎及淘汰統計表(第267頁至第 269頁)、鹿谷鄉凍頂茶葉生產合作社104年度冬季凍頂烏 龍茶展示比賽成績資料表(新品種)(第270頁至第284頁) 、鹿谷鄉凍頂茶葉生產合作社104年度冬季凍頂烏龍茶展 示比賽成績資料表(烏龍組)(第285頁至第305頁)、法務 部調查局南投縣調查站106年12月14日投法智字第1066453 3660號函(第312頁至第313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茶業 改良場106年11月30日農茶改作字第1063408635號函暨所 附茶葉原產地鑑別報告影本各1份(偵卷第314頁至第316 頁);本院卷附之扣押物品清單(第18頁)、南投縣鹿谷 鄉凍頂茶葉生產合作社107年12月24日凍合社總字第01071 2240096號函(本院卷第174頁)暨所附資料(即黃洙合、 林銀騰、張鴻渠之新品種切結書正本各10張、黃洙合、張 鴻渠之烏龍組報名表各10張)、法務部調查局南投縣調查 站108年2月13日投法智字第10864503870號函暨所附照片1 2張(本院卷第183頁至第189頁)等在卷可憑。(三)被告辯稱不知越南茶不可以比賽等語,經查,依鹿谷茶葉 合作社104年度冬季高級凍頂烏龍茶暨新品種茶展售會實 施計畫書第伍、計畫內容之(三)報名資格即記載限台灣 生產之當季茶葉參展(見偵卷第102頁),被告既要參加 比賽,當不可能不知參展比賽規定,被告亦於檢察官偵訊 時陳稱:「(合作社規定比賽都是台灣境內茶葉?)是」 、「(你是否承認以越南茶參賽上開比賽?)承認」、「 (提示計畫書)計畫書內容已經有明文規定參賽茶葉以台 灣境內茶葉為主,有何意見?)...。我看過,對這沒 意見」(見偵卷第244頁至第245頁),是被告既然看過上 開計畫書內容,則其確實是知悉鹿谷茶葉合作社於104年 所舉辦之104年度冬季高級凍頂烏龍茶暨新品種茶展售會 比賽,須台灣當季生產之茶葉始可報名參加,被告上開辯 稱不知情等語,為不可採。
(四)綜上所述,被告詐欺得利之罪行,事證明確,足以認定。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公訴意 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惟 按刑法第339條第1、2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 罪,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價差、債權 、免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 上不法利益。即刑法詐欺得利罪,行為人主觀上有意圖得 財產上之不法利益,並有施行詐術,使人陷於錯誤,得財 產上不法利益為其構成要件。查被告將不得參展比賽之越



南地區所生產之茶葉作為台灣當地生產之茶葉而參加鹿谷 茶葉合作社於104年舉辦之鹿谷鄉104年冬季高級凍頂烏龍 茶暨新品種茶葉比賽,且並未告知鹿谷茶葉合作社,使不 知情之鹿谷茶葉合作社誤以為被告所繳交之茶葉為台灣生 產之茶葉而同意被告參展比賽,嗣被告並獲得上開獎項並 包裝為台灣生產之得獎茶葉,使其參賽茶葉(無論得獎或 遭淘汰之茶葉),均被誤認為台灣生產之茶葉而提高其原 來為越南茶葉之價值,則被告主觀上有為自己圖得財產上 之不法利益意圖,客觀上施用詐術,並使鹿谷茶葉合作社 陷於錯誤而准予被告參展及獲獎,揆諸首開說明,被告以 越南茶葉參展而獲利之行為自屬詐欺得利罪,非屬詐欺取 財罪。嗣被告將上開參展茶葉出售於之柯宗呈楊曉雯陳世輝、林志學等人及一般消費大眾,應屬其得利後處分 贓物之行為,為屬不罰後行為,不另論罪。是公訴意旨認 被告本案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第1款之詐欺取罪 嫌部分,尚有未洽,惟因起訴之基本社會事實相同,且經 本院於審理時告知本案可能涉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 得利罪,並給予辨明之機會,而無突襲性裁判之虞,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300條之規定,變更起訴法條。(三)爰審酌被告前有因不能安全駕駛而為緩起訴之前案紀錄, 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於本院卷,其不 思以台灣茶葉參展比賽,卻以越南茶葉充為台灣茶葉而參 展,使鹿谷茶葉合作社同意其報名參展並頒獎予被告之茶 葉,被告並以其所參展及得獎之茶葉對外販售,其販售所 得高達約345萬6000元,嗣均未與被害人和解,賠償其等 之損害,惟被告於偵審中對於客觀犯罪事實並未多予爭執 ,態度尚稱良好;兼衡其教育程度為高工畢業、家庭經濟 狀況為小康,職業為農等之生活狀況,及其犯罪之動機、 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四、沒收部分
(一)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於104年12月14日修正通過,並於 105年7月1日施行。有關沒收規定之新舊法之適用,依同 為修正之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自 無新舊法比較之適用問題,合先敘明。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 行為人者,固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參照)。然查 ,本案扣案之茶葉託運單1張、收支帳本1本、出貨單1本 、匯款申請書1張等物,檢察官雖聲請沒收,然上開扣案 之物,應屬本件之證物,非用於上開本院認詐欺得利犯罪 事實所用之物,爰不宣告沒收。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 者,依其規定。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 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一、明知 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 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 ,他人因而取得。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1項及第2項之犯罪所 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 息。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 追徵(刑法第38條之1規定參照)。而為避免被告因犯罪 而坐享犯罪所得,顯失公平正義,而無法預防犯罪,將屬 於犯罪行為人所有之犯罪所得,應沒收。且犯罪所得包括 其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均為 沒收範圍。而所指財產上利益,包括積極利益及消極利益 ,積極利益如:佔用他人房屋之使用利益、性招待利益等 ,變得之孳息則指利息、租金收入;消極利益如:法定應 建置設備而未建置所減省之費用等。另依實務多數見解, 基於澈底剝奪犯罪所得,以根絕犯罪誘因之意旨,不問成 本、利潤,均應沒收(刑法第38條之1之立法理由意旨參 照)。又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值,認定顯有困難時 ,得以估算認定之(刑法第38條之2第1項參照)。扣案之 如附表所示之茶葉為本件被告詐欺得利所取得之物,且因 參展提高其茶葉之價值,所以價差之價值存在於茶葉本身 ,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就全部扣案之茶葉宣告沒 收。再被告嗣後販售參展茶葉所獲得之金額,已無法準確 計算,然經檢察官起訴書認定為345萬6000元,並為被告 於本院審理時所不爭(見本院卷第228頁),本院依此估 算被告販賣茶葉之所得為345萬6000元,爰依刑法第38條 第1第1項、第3項、第4項、第38條之2第1項規定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另本件沒收不扣除被告 製作茶葉所付出之成本,已如上開立法理由所述,爰就扣 案之全部茶葉及被告售出之茶葉所變得之物(即新台幣34 5萬6000元)全部宣告沒收。
五、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起訴意旨另認被告偽造黃洙合、林銀騰及張鴻渠等人之參 賽切結書各10張並行使之,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等語,並以證人黃洙合張鴻渠、林 銀騰等人之證述及參賽切結書為其主要論據。
(二)被告否認有行使偽造私文書,並稱是合作社職員幫我找等 語置辯;查,被告並未獲得證人張鴻渠黃洙合、林銀騰



之同意,而在鹿谷茶葉合作社舉辦之104年冬季凍頂茶展 售會之形式上名義人為張鴻渠黃洙合及林銀騰之切結書 (烏龍組)各10張上蓋「賴聰質」印文,此經證人張鴻渠黃洙合、林銀騰到庭證述屬實,並有上開切結書在卷可 憑,惟刑法上偽造文書罪之成立,除應具備各罪之特別要 件外,尤須有故意之一般要件,如行為人誤認已得有權制 作之人授權或其他原因有權制作者,即難認其有犯偽造文 書之故意行為(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3054號判決意旨 參照);即刑法上偽造私文書之偽造,必行為人具有無製 作權之認識,始克與擅自製作相當,否則行為人因欠缺偽 造之故意,即難以刑法第210條、第216條之罪相繩。經查 :
1、由該參賽切結書之形式,可認該切結書為鹿谷茶葉合作社 提供並經電腦列印出來而蓋用被告之印文,而證人錢芳聯 於調詢時陳稱:鹿谷茶葉合作會替我安排利用其他社員的 名義來參賽,切結書及報名表都是由鹿谷茶葉合作社製作 ,鹿谷茶葉合作社主要想要協助擁有茶葉數量較多都能夠 順利銷售,才協助我們利用其他社員的名義來參賽,因為 比賽就是要多人參賽才會有名,得獎之後價錢才會高,若 是參賽太少,則比賽得獎也沒有意義等語(見調偵3-1卷 第74頁);證人柯茂生於調詢時陳稱:本社茶賽規定只限 制報名參賽茶葉點數,但是並沒有限制參賽繳茶者使用報 名社員人數,換句話說如果實際參賽者用10個報名者就可 以繳交100茶點,社員其資料在合作社電腦有建檔,所以 有姓名就能查詢列印社員的資本資料並製作報名表,不足 的就由合作社找尋人頭社員名單,報名表及切結書是同時 由電腦直接列印輸出,格式都制式的,報名表上的姓名欄 位與切結書的立切結書人欄位都報名者,報名表及切結書 蓋章欄位蓋印參賽繳茶者的印章,代表借用報名者參賽, 報名費由參賽繳茶者以現金或匯款繳納,本合作社的理監 事與職員都有默契會去協助欲多報茶點參賽之社員,我們 都會協助提供其他未參賽的社員身分給欲多報名茶點參賽 之社員借用社員資料比賽(見調偵3-1卷第129頁至第131 頁、第116頁),於本院審理時證述:「(證人請就問題 回答,為何本件之報名人與蓋章人不同?)這是沿襲下來 的作法,從我進合作社都是這樣」、「(以本件,合作社 如何判斷係何人提供茶葉?)這就是被告要報名,被告是 繳茶者」、「(該茶得獎,為何人得獎?)林銀騰。我要 說,借名使用是很普遍的現象」、「(為何要借用其他社 員名義?)因為一個人只能繳交10樣,如果超過,就需要



借用其他人名字繳交」、「(所以合作社很清楚有這樣借 名的情形嗎?)是、「(被告有可能不知道他借用何人名 義參賽?)是有可能不知道(見本院卷第65頁、第141頁至 第142頁);證人陳麗霜於調詢時則證稱:賴聰質要報的 不足社員名單,就由合作社提供,規定上合作社員工會代 為詢問社員可否借用他們的名字報名,同意後合作社才會 提供給他們使用,但他們有沒有實際問會員我不清楚等語 (見調偵3-1卷第186頁)。
2、再依南投縣鹿谷鄉凍頂茶葉生產合作社106年7月18日凍合 社總字第010607180052號函記載:五、1.依計畫書之報名 相關規則中,並未規定名義上報名人及參賽者間之關聯性 ,本社僅負責形式審查報名人是否為本社社員,以及繳交 之茶品數量是否足夠,後續交由專業評審評定茶葉品質。 2.長久以來全省辦理比賽茶之單位一直存在有借名參賽的 問題,…106年起我們有修正比賽辦法,凡借用社員名字 參賽者一律繳交社員同意書(見偵卷第101頁)。 3、由上開切結書之格式、證人所為之證述及上開合作社之函 示可知,104年比賽時社員報名超過其點數時,是由合作 社提供切結書並幫忙尋找未參賽之其他社員供被告報名參 加,此由報名社員以其他社員名義參加比賽之情況為歷年 所見,並為合作社所知情,足見被告所辯要屬可採,被告 應無偽造文書、行使偽造文書之主觀犯意。再由卷附之證 人張鴻渠黃洙合、林銀騰等人之烏龍組之參賽切結書上 均是蓋用被告「賴聰質」本人之印文,非蓋用張鴻渠、黃 洙合、林銀騰等人之印文,而鹿谷茶葉合作社亦知悉實際 報名及參賽者均是被告本人,如有被告有偽造文書之故意 ,則其應會蓋用張鴻渠黃洙合及林銀騰等人之印文,而 非用自己之印文,亦足見本件被告並無偽造文書及行使偽 造私文書之故意,因此被告在證人張鴻渠黃洙合及林銀 騰名義之切結書上蓋用本身之印文並提出之行為,即難認 構成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此部分 原應為無罪對諭知,然此部分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如構成犯 罪,與上開論罪科刑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 係,爰就被告被訴行使偽造私文書部份,不另為無罪之諭 知。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刑法第2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黃天儀提起公訴,經檢察官吳宣憲、陳俊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益茂
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張雅涵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施涵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本件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均依法務部調查局南投縣調查 站扣押物明細表及扣押物照片所載)
┌───┬──────────────┬───┬───┐
│編 號 │物 品 名 稱 │數 量 │備 註│
├───┼──────────────┼───┼───┤
│1-1 │104年冬季鹿谷茶葉合作社比賽 │1盒 │ │
│ │烏龍組(2梅) │ │ │
├───┼──────────────┼───┼───┤
│1-2 │104年冬季鹿谷茶葉合作社比賽 │2盒 │ │
│ │新品種組(2梅) │ │ │
├───┼──────────────┼───┼───┤
│1-3 │104年冬季鹿谷茶葉合作社比賽 │5盒 │ │
│ │新品種組(貳等) │ │ │
├───┼──────────────┼───┼───┤
│2-4-1 │104年冬季茶葉比賽金萱茶(2梅│1箱( │ │
│ │、新品種組、2457號) │20台斤│ │
│ │ │) │ │
├───┼──────────────┼───┼───┤
│2-4-2 │104年冬季茶葉比賽金萱茶(2梅│1箱( │ │




│ │、新品種組、2469號) │20台斤│ │
│ │ │) │ │
├───┼──────────────┼───┼───┤
│2-4-3 │104年冬季茶葉比賽金萱茶(2梅│1箱( │ │
│ │、新品種組、2472號) │20台斤│ │
│ │ │) │ │
├───┼──────────────┼───┼───┤
│2-4-4 │104年冬季茶葉比賽金萱茶(2梅│1箱( │ │
│ │、新品種組、2509號) │20台斤│ │
│ │ │) │ │
├───┼──────────────┼───┼───┤
│2-4-5 │104年冬季茶葉比賽金萱茶(2梅│1箱( │ │
│ │、新品種組、2516號) │20台斤│ │
│ │ │) │ │
├───┼──────────────┼───┼───┤
│2-4-6 │104年冬季茶葉比賽金萱茶(2梅│1箱( │ │
│ │、新品種組、2532號) │20台斤│ │
│ │ │) │ │
├───┼──────────────┼───┼───┤
│2-4-7 │104年冬季茶葉比賽金萱茶(2梅│1箱( │ │
│ │、新品種組、2540號) │20台斤│ │
│ │ │) │ │
├───┼──────────────┼───┼───┤
│2-4-8 │104年冬季茶葉比賽金萱茶(2梅│1箱( │ │
│ │、新品種組、2609號) │20台斤│ │
│ │ │) │ │
├───┼──────────────┼───┼───┤
│2-4-9 │104年冬季茶葉比賽金萱茶(2梅│1箱( │ │
│ │、新品種組、2613號) │20台斤│ │
│ │ │) │ │
├───┼──────────────┼───┼───┤
│2-4-10│104年冬季茶葉比賽金萱茶(2梅│1箱( │ │
│ │、新品種組、2622號) │20台斤│ │
│ │ │) │ │
├───┼──────────────┼───┼───┤
│2-4-11│104年冬季茶葉比賽金萱茶(2梅│1箱( │ │
│ │、新品種組、2651號) │20台斤│ │
│ │ │) │ │
├───┼──────────────┼───┼───┤
│2-4-12│104年冬季茶葉比賽金萱茶(2梅│1箱( │ │




│ │、新品種組、2659號) │20台斤│ │
│ │ │) │ │
├───┼──────────────┼───┼───┤
│2-4-13│104年冬季茶葉比賽金萱茶(2梅│1箱( │ │
│ │、新品種組、2664號) │20台斤│ │
│ │ │) │ │
├───┼──────────────┼───┼───┤
│2-4-14│104年冬季茶葉比賽金萱茶(2梅│1箱( │ │
│ │、新品種組、2686號) │20台斤│ │
│ │ │) │ │
├───┼──────────────┼───┼───┤
│2-4-15│104年冬季茶葉比賽金萱茶(2梅│1箱( │ │
│ │、新品種組、2692號) │20台斤│ │
│ │ │) │ │
├───┼──────────────┼───┼───┤
│2-4-16│104年冬季茶葉比賽金萱茶(2梅│1箱( │ │
│ │、新品種組、2698號) │20台斤│ │
│ │ │) │ │
├───┼──────────────┼───┼───┤
│2-4-17│104年冬季茶葉比賽金萱茶(2梅│1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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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世豐茶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