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22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余艷玲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經典牙醫診所即張旭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
108年5月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
核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元,爰依民事訴
訟法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及第442條第2項之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
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