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字第840號
原 告 陳元吉
被 告 陳南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08年度南小字第840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桃園市○○區○○街0巷00號,有被告 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見本院卷 第8頁)。此外,依卷內證據,並無法認定兩造已合意由本 院管轄,或有依特別審判籍之規定應由本院管轄之情形,是 依前揭法條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方婉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