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勞簡字,108年度,13號
TNEV,108,南勞簡,13,2019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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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勞簡字第13號
原   告 陳玉芳 

訴訟代理人 蔡東泉律師
被   告 廖桂連即芝孋美容工作室


訴訟代理人 黃馨儀 
      黃慶祥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上午十時在本庭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二、原告應提出得請求失業給付之依據及證明。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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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