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押租金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7年度,809號
TNEV,107,南簡,809,201905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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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809號
原   告 易昇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利
被   告 置業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村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3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上開規定於簡 易程序之上訴程序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 436條之1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 民國108年4月15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應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8,100元,此項裁定已於108年4 月1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 21頁)。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南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證明、收狀 資料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23頁至第231頁 ),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程伊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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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易昇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置業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