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54號
原 告 大有可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代 表 人 王惠鈴
訴訟代理人 詹晉鑒 律師
林明侖 律師
劉禹劭 律師
被 告 新竹縣政府
代 表 人 楊文科(縣長)
被 告 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代 表 人 羅仕臣(代理局長)
參 加 人 豐邑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淑美(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環境影響評估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豐邑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提出之「竹北市大學段520 地號商業大樓新建工程 環境影響說明書」(下稱環說書),經被告於民國107年2月 5日之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會議審查通過竹北市大學段520地號 商業大樓新建工程案(下稱系爭開發案)之環境影響評估( 下稱環評),及作成無須進入第二階段環評之審查結論,並 經被告於同年5月8日以府環發字第1070107914號公告上開審 查結論,嗣原告就上開公告之結論不服,提起本件撤銷訴訟 。經查,參加人係系爭開發案之開發單位,倘原告獲勝訴判 決,則本件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爰依首 揭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瑞 助
法 官 楊 得 君
法 官 鍾 啟 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 芳 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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