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698號
原 告 朱天旺
被 告 連江縣地政局
代 表 人 曹爾元(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張舜焜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所有權登記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
25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定108年5月23日上午10時10分於本院第4 法庭
行言詞辯論。
二、被告應提出系爭土地現勘紀錄表彩色照片及業經其地申請人
馮芸仙、陳捷珠指界之相關證據及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玉卿
法 官 李君豪
法 官 王俊雄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聚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