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971號
原 告 謝筆光
上列原告與被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薪資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
萬零捌佰陸拾壹元,應暫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依勞資
爭議處理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
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巷○號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