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932號
原 告 于欽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影童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肆萬玖仟零伍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及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勞工或工會提
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
判費之二分之一」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
開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即伍佰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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