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8年度,916號
TPEV,108,北補,916,2019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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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916號
原   告 上能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佰能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藝室內裝修設計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
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11,77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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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藝室內裝修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上能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