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916號
原 告 上能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佰能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藝室內裝修設計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
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11,77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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