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902號
原 告 可易家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又銓
訴訟代理人 丁昱仁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艾微科技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貳萬
壹仟柒佰柒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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