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875號
原 告 陳芃蒨
上列原告與被告車庫娛樂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費用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
2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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