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775號
原 告 王美麗
被 告 陳俊寧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參萬壹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