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8年度,735號
TPEV,108,北補,735,2019050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735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黃聖文 
被   告 翁怡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24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1/1頁


參考資料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