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8年度,725號
TPEV,108,北補,725,20190521,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725號
原  告 姜憶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以文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10048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