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7931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黃義中
被 告 孫英源(歿)生前最後住所:高雄市○○區○○路○
上列原告與被告孫英源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為訴訟之原告或被告應具有當事人能力,此為必備之訴訟 要件。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二、查被告孫英源業已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五日死亡,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其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其權利能力即因死亡 而終了,自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情形復無從補正,是原告之 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第三款、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