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7273號
原 告 鄭朝聰
上列原告與被告久磊金屬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
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萬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貳佰元,扣除已繳之新臺幣伍
佰元,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柒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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