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8年度,7265號
TPEV,108,北簡,7265,2019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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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726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哲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
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萬8,090 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 元外,尚
應補繳2,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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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