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8年度,6129號
TPEV,108,北簡,6129,2019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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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612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宏樺即夢弓長資訊館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關於被告林宏樺即夢弓長資訊館部分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為民法第6 條所明定。 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 、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於民國108年4月25日起訴請求被告林宏樺即夢弓長資 訊館、吳慧珍返還借款,惟被告林宏樺即夢弓長資訊館已於 原告起訴前之102年9月19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 果可稽,則被告林宏樺即夢弓長資訊館於原告提起本件訴訟 前死亡,自無當事人能力,且此當事人能力之欠缺無補正之 可能,是原告對被告林宏樺即夢弓長資訊館部分之起訴為不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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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