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北簡字第5786號
原 告 徐家誼
被 告 覃麗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伍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0六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伍佰伍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貳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