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牌照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8年度,5309號
TPEV,108,北簡,5309,2019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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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北簡字第5309號
  原   告 僑興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律品
       
  被   告 施國偉
       
       
        (未到)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北簡字第5309號返還牌照事件,於中華民國1
08年 5月14日下午 4時20分在本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將127-D7營業小客車車牌二面、行照壹枚返還原告。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40,000元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兩造於民國106 年6 月7 日簽訂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 但被告違約,本院依原告所提上述契約書及被告履行契約之 付款狀況,認原告主張被告違約可以採取,並判決如主文第 一項所示。
二、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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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僑興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