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北簡字第5309號
原 告 僑興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律品
被 告 施國偉
(未到)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北簡字第5309號返還牌照事件,於中華民國1
08年 5月14日下午 4時20分在本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將127-D7營業小客車車牌二面、行照壹枚返還原告。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40,000元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兩造於民國106 年6 月7 日簽訂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 但被告違約,本院依原告所提上述契約書及被告履行契約之 付款狀況,認原告主張被告違約可以採取,並判決如主文第 一項所示。
二、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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