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8年度,4026號
TPEV,108,北簡,4026,2019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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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北簡字第402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陳久桓 
      葉鴻昌 
被   告 黃怡婷  原住新北市○○區○○路000號11樓

      余孟奇  原住新北市○○區○○路000號11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黃怡婷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柒佰壹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如對被告黃怡婷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被告余孟奇給付之。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由被告黃怡婷負擔,如對被告黃怡婷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被告余孟奇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柒佰壹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兩造所訂貸款契約第21條合意以本 院為本契約涉訟時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自有管轄權。二、本件被告黃怡婷余孟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華南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三、原告主張:被告黃怡婷邀被告余孟奇為保證人於民國102 年 10月4 日為購屋及保費融資等所需而與原告簽立貸款契約, 並將其所有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第一順位抵押權新臺幣(下 同)1,894 萬元予原告,被告黃怡婷於102 年11月13日依上 開約定向原告借款1,500 萬元,借款期間至122 年11月15日 ,借款利率按原告銀行定儲利率指數加碼0.5 %(目前合計 為1.58%)計息,並自借款日起,前36個月於每月13日按月 付息,自第37個月起,依年金法,按平均攤付本息。被告黃 怡婷於102 年11月15日再向原告借款778,316 元,借款期間 至132 年11月13日止,借款利率自102 年11月15日起至122 年11月15日止按原告銀行定儲利率指數加碼0.5 %(目前合



計為1.58%)計息,並自借款日起,依年金法,於每月15日 按月平均攤付本息。如有授信約定書第13條所列情形之一情 事,視為全部到期。且依貸款契約第7 條約定,遲延給付本 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 部分,另按上開利率10%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 ,另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黃怡婷僅繳納本息 至106 年6 月13日、106 年6 月15日,而被告尚欠15,397,3 28元。嗣原告於106 年8 月16日聲請拍賣抵押物受償,經執 行結果原告受償分配15,400,081元,而截至107 年3 月16日 被告仍欠15,602,612元,是被告仍積欠189,710 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爰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 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四、被告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供本院審酌。五、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貸款契約、切結 書、保證人宣告書、保證人同意書、撥款委託書、增補契約 暨申請書、房貸壽險專案同意書、授權書、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民事執行處函、強制執行金額分配表、分配結果彙總表等 件為證。而被告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 狀答辯,依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堪認其主張為真實。因 此,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 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2 項、第3 項規定, 依職權宣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預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1,990元
合 計 1,990元




附表:
┌────┬──────┬──────┬────────┬───────┐
│ 產品 │ 請求金額 │ 計息本金 │利息計算方式 │違約金計算方式│
│ │(新臺幣) │(新臺幣) │ (民國) │ (民國) │
├────┼──────┼──────┼────────┼───────┤
│貸款 │189,710元 │189,710元 │自107 年3 月17日│自106 年7 月15│
│ │ │ │起至清償日止,按│日起至107 年1 │
│ │ │ │週年利率1.58%計│月15日止,按上│
│ │ │ │算 │開週年利率10%│
│ │ │ │ │,自107 年1 月│
│ │ │ │ │16日起至清償日│
│ │ │ │ │止,按上開週年│
│ │ │ │ │利率20%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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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