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299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弼光
被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臺北市私立大森幼兒園園長即王碧瓊
上列上訴人向被上訴人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零壹佰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