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292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冬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艷紅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壹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
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鳳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韻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