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8年度,2535號
TPEV,108,北簡,2535,201905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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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8年度北簡字第2535號
原   告 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家宇 
訴訟代理人 呂冠磐 
被   告 張惟諦 
訴訟代理人 張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參萬零柒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佰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持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支票1紙(下稱 系爭支票),詎原告屆期提示請求付款,竟因存款不足而遭 退票,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並聲明:被告應給付 原告300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被告訴訟代理人張婷為被告之母,被告將支票借 予張婷使用,張婷係因與訴外人白陽天開發有限公司(下稱 白陽天公司)之合約關係,始簽立切結書,並開立本票及支 票數紙,當時張婷原本要承接阡郁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下稱 阡郁公司),但是沒有金流,切結書無法辦理公證,白陽天 公司並未履行契約,張婷已寄發存證信函通知解除切結書之 約定,並要求返還支票,惟白陽天公司負責人擅持被告之支 票挪為他用,已構成侵占事實,兩造及張婷均為受害者等語 ,資為抗辯。
三、本院得心證理由
㈠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支票 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 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 六釐計算,票據法第5條、第126條、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所簽發之系爭支票,屆期提示 而未獲付款之事實,有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為證(見支付 命令卷),被告亦不爭執系爭支票確為被告所簽發,且原告 系爭票款尚未獲清償之事實,是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㈡次按支票係文義證券及無因證券,證券上權利義務悉依證券 上所載文義決定其效力,從而支票上權利,依支票文義而發 生,與其基礎之原因各自獨立。支票上權利之行使不以其原 因關係存在為前提,故其原因關係不存在或無效時,執票人 仍得依支票文義行使其權利(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334號 判例意旨參照)。又按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 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但執票人取得票 據出於惡意者,不在此限,票據法第13條定有明文。蓋票據 行為為不要因行為,即不以給付之原因為要素而得成立之行 為,凡簽名於票據之人,不問原因如何,均須依票上所載文 義負責,除執票人取得票據係出於惡意或詐欺者外,發票人 不得以自己與執票人前手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最 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678號判例參照)。本件被告固辯稱系 爭支票係因白陽天公司與阡郁公司簽訂切結書之合約而交付 之,嗣已與白陽天公司解約並要求返還系爭支票等語,惟依 上開說明,系爭支票既為被告所簽發,並交付白陽天公司, 則被告(即票據債務人)自不得以自己與原告(即執票人) 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原告即執票人。被告既未能 證明原告取得系爭支票係出於惡意或詐欺,究難以此事由對 抗原告。是被告執此為由抗辯其不負給付票款責任,難謂有 據,為無可採。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300 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日(即108年1月11日,見支付命令 卷第15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宣告被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30,700元
合 計 30,700元
 
 
附表:
┌────┬────┬─────┬───────┬───────┬─────┐
│發票人 │付款人 │票據號碼 │發票日 │提示日 │ 金額 │
│ │ │ │ │ │(新臺幣)│
├────┼────┼─────┼───────┼───────┼─────┤
張惟諦 │第一銀行│FA0000000 │107年12月20日 │107年12月20日 │300萬元 │
│ │華山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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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阡郁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白陽天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