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委播費用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8年度,2255號
TPEV,108,北簡,2255,2019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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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北簡字第2255號
原   告 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郁秀 
訴訟代理人 蔡坤益 
      林政緯 
被   告 三正德文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朝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委播費用事件,於中華民國108 年4 月16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伍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參萬伍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爰依原告之聲請,准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6 年1 月1 日起委託原告播出被告之 「友欣數位學苑」系列教學節目,按月應支付委播費用新臺 幣(下同)4 萬5000元,原告依約完成節目播送,而被告自 106 年9 月開始積欠委播費用,至107 年12月共積欠18萬元 未清償,後被告承諾分12期償還,僅支付3 期即不再還款, 現尚欠13萬5000元未依約清償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與其所 述相符之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雙方用印之被告教學節目委 播契約書、被告開立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件為證,又被告 對於上開事實,經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爭執或提出書狀答辯,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 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是故原告訴請被告給付原告13萬50 00元,及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8 年3 月5 日( 本院卷第45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訴訟適用 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 3 款之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2 項, 依職權為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三、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440元
合 計 1440元
 
 
附表:
┌─────┬───────────────┬───┐
│ 計息本金 │ 利息請求期間 │ 年息 │
│(新臺幣)│ (民國) │(%)│
├─────┼───────────────┼───┤
│13萬5000元│ 108 年3 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 │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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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正德文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