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8年度,2054號
TPEV,108,北簡,2054,2019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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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北簡字第2054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王聿安 
      袁廷宇 
      林立桓 
被   告 李世民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8年5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
,同年5月29日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
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陸仟捌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十九點六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三二計算之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第一項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萬陸仟捌佰壹拾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事實:被告於民國92年2月14日向原告前手富邦銀行借款( 帳號:00000000000000),但違約,尚欠如主文所示之本金 及利息、違約金。
二、理由:被告應依雙方的借款契約負責,另因違約金請求超過 銀行法規定上限而酌減如主文第1項所示,並駁回此部分請 求。至被告抗辯原告不與其協商及原告之前未曾向其請求云 云,屬原告如何行使本件債權之權利,法院無法加以限制或 因此而減免原告得依法主張之請求,應附敘明。三、訴訟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確定如主文,並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免假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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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