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75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秀霞(即黃謝碧雲之繼承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
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4 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壹拾肆萬
捌仟玖佰捌拾貳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伍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