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05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孫東丞
被 告 森群機械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陳清雄
人 樓
被 告 楊晣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7日所為
之民事簡易判決,依聲請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民事簡易判決當事人及事實與理由要領欄與事實及理由要領欄中關於被告「林群機械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森群機械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民事簡易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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