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8年度,2026號
TPEV,108,北小,2026,20190508,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2026號
原   告 貝里斯商知路國際全方位顧問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琬如 
被   告 怡客咖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柏衡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怡客咖啡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怡客咖啡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
  台幣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1/1頁


參考資料
怡客咖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方位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