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1936號
原 告 王長娥
被 告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德
被 告 大陸商中國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厝邊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 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 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 第四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訴訟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15條 第1項、第20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被告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之主營業所所在 地在桃園市大園區,被告大陸商中國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之主營業所所在地在臺北市松山區,又本件侵權行為地在桃 園市,業據原告陳述在卷,則本件宜由侵權行為地之共同管 轄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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