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1882號
原 告 樂群花園新城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耀昌
訴訟代理人 艾濟國
被 告 曾國瑛
訴訟代理人 雷稻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 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 出異議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1 日裁定限原告 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於108 年5 月9 日寄存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同德派出所,依法已於 108 年5 月19日發生送達效力,而原告迄未補正,有送達證 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及收費答詢表查詢等件為 憑,應認其訴為不合法,爰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 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