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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8年度,1859號
TPEV,108,北小,1859,2019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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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1859號
原   告 域動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譚志城
被   告 多璞生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瑤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廣告費事件,原告曾聲請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
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
,8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5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
23準用第436 條第2 項適用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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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多璞生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域動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