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8年度,1434號
TPEV,108,北小,1434,2019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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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北小字第1434號
原   告 陳燕玉 
被   告 莊明祥 
      謝博壹 
      黃軍豪 
      陳盈佳 
      鐘秀釵 
      黃書苑 
      郭美杏 
      林振芳 
      汪怡君 
      余欣璇 
      劉亭柏 
      文衍正 
      胡宏文 
      姚水文 
      張明輝 
      朱耀平 
      陳裕涵 
      陳家淳 
      劉宇霖 
      趙子榮 
      葉藍鸚 
      周美雲 
      陳瑜  
      詹慶堂 
      黃珮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不經言詞辯論,
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於民國(下同)99年3 月5 日遭附表編號1 、 2 所示被告以強制力拖行成傷,附表編號3 至5 所示被告在 旁觀看未阻止,附表編號6 所示被告為司法人員,判決內容 包庇前揭犯罪,附表編號7 至25所示被告判決時以既判力為 駁回理由,侵害伊權利,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萬元及自 101 年2 月24日之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



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5 頁)。
二、本件不經言詞辯論,無被告聲明或陳述記載。三、本院得心證理由:
㈠按原告之訴,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又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裁判之 訴訟標的,有既判力。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7 款、 第400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以上開事實,依侵權行 為法則對附表編號1 至24所示被告等起訴請求損害賠償,業 經如附表編號1 至24所示前案判決其敗訴確定,則其應受既 判力所及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拘束,不得就同一事件更行起 訴,原告此部分起訴,於法不合。
㈡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 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 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第436 條 之規定,於小額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2 項、 第436 條第2 項、第436 條之23分別定有明文。公務員於執 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 有請求權人僅得依本法之規定,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損害賠 償,不得依民法第186 條第1 項規定,向該有過失之公務員 請求損害賠償;如原告逕向該有過失之公務員提起損害賠償 之訴,得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2 項規定,認其訴顯無理 由,逕以判決駁回之,法院辦理國家賠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7 項定有明文。查附表編號25所示被告為職司審判職務之 公務員,原告逕對其起訴請求損害賠償,揆諸前揭說明,在 法律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2 項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附表編號1 至24所 示被告賠償部分,自屬不合法,於本件併為駁回之裁判,不 另為裁定之諭知。至原告請求附表編號25所示被告賠償部分 ,在法律上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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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姓名 │職務內容│前案判決 │頁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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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莊明祥│警員 │本院108 年度小上字第91號 │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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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謝博壹│警員 │同上 │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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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黃軍豪│警員 │本院103 年度北小字第107 號│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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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陳盈佳│警員 │同上 │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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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鐘秀釵│警員 │本院107 年度北小字第1974號│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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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黃書苑│法官 │本院101年度北小字第2826號 │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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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郭美杏│法官 │同上 │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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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林振芳│法官 │同上 │75 │
├──┼───┼────┼─────────────┼──┤
│9 │汪怡君│法官 │同上 │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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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余欣璇│法官 │本院102 年度北小字第298 號│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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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劉亭柏│法官 │本院103 年度北小字第107 號│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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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文衍正│法官 │本院103 年度北小字第1780號│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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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胡宏文│法官 │本院104 年度北小字第369號 │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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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姚水文│法官 │本院104 年度北小字第1702號│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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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張明輝│法官 │本院105 年度北小字第418 號│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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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朱耀平│法官 │本院105 年度北小字第1492號│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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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陳裕涵│法官 │本院105 年度北小字第2572號│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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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陳家淳│法官 │本院106 年度北小字第1059號│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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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劉宇霖│法官 │本院106 年度北小字第1701號│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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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趙子榮│法官 │本院106 年度北小字第2701號│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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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葉藍鸚│法官 │本院106 年度北小字第4113號│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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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周美雲│法官 │本院107 年度北小字第1974號│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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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陳瑜 │法官 │本院107 年度北小字第3400號│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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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詹慶堂│法官 │本院107 年度北小字第4608號│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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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黃珮如│法官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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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